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科主任对本科室发生的医疗安全事件(投诉与纠纷)承担领导和管理责任,事件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
2.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或给医院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投诉,对责任科室、科室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实行年终各项评比一票否决。
3.属服务态度因素的投诉,未造成患者伤害后果,当事人每例次扣200元,科室负责人每例次扣100元。
4.发生投诉、纠纷后,科室主任及当事人不到现场进行处理或拒不配合医院安排进行接待解释工作的,科主任每次扣500元,当事人每次扣1000元,待岗培训1个月。
5.医疗纠纷发生赔偿,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承担经济赔偿的30%。
(1)擅自超范围诊疗或手术的。
(2)当事人拒不配合参加诉讼或调处。
(3)对特殊诊疗项目未进行告知,或在操作过程中发生变化未及时补充告知。
(4)因医疗文书书写不完整、篡改病历、遗失重要的资料导致医院举证困难的。
(5)未经医院批准,擅自邀请外院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引起医疗纠纷的。
6.造成医院损失,但确属医疗并发症或无法抗拒医疗事件的,按医院有关规定审批的新项目、新技术或科研项目,因技术原因引发医疗纠纷,造成医院损失的,科室和个人免于承担经济责任。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包括私自外出会诊就诊的;未返聘或无资质人员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私自卖药、介绍病人外出购药的;使用自制或自购器械和耗材的;检查或手术中收取好处费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
8.责任科室根据承担责任大小进行赔付或处罚,承担轻微责任的处罚3000元,承担次要责任的处罚5000元,承担主要责任的处罚10000元,承担完全责任的处罚20000元。
9.科室承担经济责任部分,分清医护责任,按职责大小分摊到医生或护士个人。科室正职、行政副职和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分别按3:2.5:2:1权重比例计算。
10.责任个人根据承担责任大小进行赔付或处罚,承担轻微责任的处罚2500元,承担次要责任的处罚5000元,承担主要责任的处罚7500元并参与医疗纠纷处置三个月,承担完全责任的处罚10000元并参与医疗纠纷处置半年,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
11.对确认为医疗事故的,按照规定程序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
12.责任涉及多个科室的,由医院进行责任划分,不能划分清楚的,由相关科室平均分担。
13.对于医院没有过错的医疗纠纷,因社会其他因素造成赔偿的,经医院医疗质量安全委员会评议,科室和个人不承担经济赔偿。
14.行政处罚分别以医疗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评鉴结论,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处罚依据,如无以上相关结论的,以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的评议结论作为处罚依据。根据事故等级、责任因素、损坏后果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讨、全院通报、停处方权、停手术权限、待岗培训、降级聘用、撤职、开除、建议吊销执业证。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永州市中心医院
201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