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付线。一个结算年度内本统筹地区内住院每次起付标准: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300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中心1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转本统筹地区外住院每次起付标准为1200元。
2、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区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个人自负10%。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3、大病互助。基本医疗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以上、大病医疗互助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5%,个人自负5%。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负担。大病互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4、二次补助。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含特殊门诊)累计个人自负总额(全自费部分除外,全自费项目的确定以“三大目录”为准)在2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5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到省内市外医院就医的,基本医疗基金支付80%,大病互助基金支付85%。到省外医院就医的,基本医疗基金支付70%,大病互助基金支付75%。转外医院就医的应当在就医医院直接联网结算,而回参保地后台核报的,基金支付比例比就医网结的少10%。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原则上不予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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