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付线。市内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取消住院起付线;市内一级医院住院起付线为300元;市内二级医院住院起付线为500元;市内三级医院的住院起付线为1000元;市外省内省级医院起付线按全省统一的标准执行;省外省级以上(含省级)医院起付线比照省内省级医院的标准另行确定;其他市外医院起付线为1200元。
2、支付比例。市内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每次住院实行800元包干制,其中参保人员自负不超过100元,医保基金支付不超过700元(中心卫生院可适当上调);市内一、二级医院由基金支付80%;市内三级医院由基金支付65%(贫困户75%);市外医院由基金支付55%。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3、大病保险。2019年10月1日起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2万元。补偿标准: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全自费和个人先自付费用除外)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分四段累计补偿: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大病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大病起付线降低50%(60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全自费和个人先自付费用除外)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分四段累计补偿比例上调5%。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患者自付费用(包括:部分政策自付、分段个人自付、起付线个人自付)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之外的全自费费用、门诊(含普通门诊和特殊门诊)以及门诊使用特殊药品的自付费用、住院分娩超定额的费用(并发症治疗费用除外)、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暂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