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执行院党委、院行政提出“创新强院”的发展战略,发挥医院学科群的综合优势,充分调动卫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我院卫技人员积极争取各类科研项目,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完成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教部是医院的科研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院科研项目的申报、实施、结题、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工作,临床科室、教研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范围
一、上级行政部门或基金委下达的科研项目;
二、院外单位横向委托、和(协)作的科研项目;
三、院内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院、科两级管理。
一、科教部代表医院负责组织申报以上各类项目、签订科技合同或合作协议、监督项目按计划实施、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和成果申报。
二、学科负责人按卫技人员的个人专长组织各类项目的申报及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人力、物力、时间等条件,与科教部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科研项目实行课题制或课题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长对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使用、项目结题验收以及成果申报等具体环节与过程全面负责。
第六条 凡是我院卫技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必须经科教部审核。未经医院同意或不通过医院申报,利用工作时间或医院提供的工作条件,私自承接研究任务并谋取私利的集体和个人,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评审中不能作为有效依据。同时取消其3年纵向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科研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二、项目研究用以解决当前医药行业关键、疑难问题,应具有较大应用前景以及学术价值。
三、项目设计科学、严谨,立意创新,技术思路可行。
四、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 科研项目申报程序
一、科教部根据各计划资助渠道的项目申请通知以及其它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和项目申请指南,各科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和要求传达到卫技人员,并积极动员、组织卫技人员申报项目。
二、申请人应仔细阅读相关项目的申请指南,认真选题,提前准备下一年度的课题申请书,实事求是地在线或手动填写“申请表”,在规定日期前提交。
三、涉及与院外其它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课题组应先请合作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再报科教部。
第九条 项目立项:项目批准通知下达后,即纳入医院科研计划统一管理,执行医院的有关管理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凡正式立项的科研项目,科教部按文件规定的要求及时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科室应立即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合同书的要求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无故终止科研项目计划。如执行过程中确实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计划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学科带头人签署意见,科教部审查后,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或有关项目委托单位行文同意后,该项目方能按调整后的计划实施。
第十二条 按照合同书内容,项目负责人向科教部提交项目中期报告、年度进展报告,对不按时报送进展报告或工作进展报告者,次年中止资助,已拨经费收回医院作为管理基金。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出国、进修或退休以及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从事研究工作的,须提前半年提出报告,待办理完相关报批手续后,再作好阶段性研究工作总结、档案资料和研究工作的移交手续,最后才可正式变更项目负责人和办理有关离院手续。
第四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均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项目结题手续。
一、项目鉴定:己完成并达到合同规定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的项目,可正式申请鉴定。
二、项目验收:科研项目完成后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完成情况好的项目,其验收可与鉴定一起进行。
三、项目总结:基础研究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写出研究工作总结并附上研究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四、项目终止:未达到合同规定指标的项目,应按下达任务部门的要求写出研究工作总结和其他结题材料,经科教部审查后上报。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合作项目完成后,应按委托单位的要求进行验收或结题,由委托单位出具证明交科教部备案。
第十六条 所有经正式认可完结的项目,项目组应配合科教部将申请书、合同书(任务书)、成果鉴定证书等资料原件整理成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材料,移交院档案室。
第五章 科研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科研课题申报程序:
科教部下发通知→按通知要求填写相关申请书、论证表→申请书交科教部→医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鉴定工作程序:
课题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到科教部登记→课题负责人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科教部组织相关部门初审并协助课题负责人到相关部门进行成果鉴定。(成果鉴定时间:1~11月份)
第十九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工作程序:
科研成果鉴定登记后→收到科教部下发的报奖通知后→按通知要求填写科技进步奖推荐书→交科教科。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教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