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创新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湘卫科教发〔2021〕7号《湖南省医学科研诚信与作风学风建设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分级分类、强化 监督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目标:
(一)健全诚信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研诚信制度,运行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广泛参与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 建立覆盖全面、共享联动、动态管理的科研诚信体系。
(二)增强诚信意识: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遏制科研不端失信行为,增强科技人员的科学道德素质和科研诚信意识。
(三)优化诚信环境:切实维护科学的严肃性,保障科研秩序的良好运转,彰显学术公信力,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工作全过程,具体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申报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管理与实施全过程,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科学技术奖励、 科技人才等其他科技专项的申请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等管理与实施全过程,以及科技论文、论著的撰写与刊发、专利的设计与申请等管理与实施全过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工作相关责任主体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能力和表现的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事项的医院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在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等,以及以医院新招聘人员等。 科教部负责对新招聘工作人员进行科研诚信教育,并不断完善教育内容及手段。
第七条 科教部负责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记录和评价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情况。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录
第八条 科研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一般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项目负责人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未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和相关要求向项目主管单位报送项目执 行情况、工作进展、结题报告等材料。
2.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科技项目被项目主管单位列入无申请终止结题项目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项目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未能通过专项工作考核验收或者逾期超过 6个月未提交考核验收申请材料等。
3.在科技论文的撰写过程中请人代写、代发论文等行为。
4.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承担科技项目或其他科技专项。
2.在申报或实施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
3.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
4.违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5.违反国家和医院有关保护知识产权规定,以不正当方式使用专利,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或擅自转让。
6.在申报课题、项目、成果、奖励、荣誉等过程中,或在职务评聘和岗位聘用等工作中提供虚假科研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
7.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8.在科研项目合作中,经审查认定,未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提交约定的成果或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9.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 议书等)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
第九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行为的责任主体,且受到以下处理的,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三)受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监督检查中查处并以正式文件发布。
(四)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
(五)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与认定
第十条 医院科教部原则上只受理科研失信行为的实名举报,且具有下列条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科研失信的事实;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同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科研失信行为,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主动开展调查。
第十一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科研机构或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医院的科研失信行为,医院认为必要的,可委托科教部进行调查和认定。
第十二条 科教部接到科研失信行为举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科教部可以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 实验验证、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询问证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并提交科教部。调查报告应包括科研失信行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 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第五章 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 科教部根据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科研失信人员和团队做出处理。 对一般失信行为:(一)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 (二)对限期内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纳入严重失信行为。 对严重失信行为: (一)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人员,列入失信“黑名单”, 3 年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和合作项目签订资格。 (二)对未尽管理职责的严重失信行为人员所在团队,取消当年“先进”评选资格,1 年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和合作项目签订资格。(三)对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人员,3年内职务晋升,职称晋级一票否决,3年后视改正情况给予审核。(三)暂缓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等。 (四)对涉嫌违纪的,由医院纪委调查核实后依规处理。 (五)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同时,可依照国家和湖南省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医院科教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