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培养合格
的临床医学人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培训对象是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与本单位用人单位签
订用工协议者、委培或社会化学员。
第三条 通过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达到主治医师必备的条件和要求:
1、 具有良好的医德和作风,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
2、 熟悉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了解本
专科的新进展,并能用以指导实际工作;
3、 具有较强的临床思维能力,较熟练的掌握专业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
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
4、 基本掌握临床科研方法,能紧密结合临床实践,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
文;
5、 掌握一门外语,能比较熟练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医院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由院长、书记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科教、人事、后勤等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培训学科的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和实施基地建设的规划和计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各专业学科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 医院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委员会”,负责对住院医师的培训和考核进行全程督导和评估。
第六条 医院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公室”,设专人负责,负责各专业学科培训的组织实施和基地管理。
第七条 培训学科成立各专业基地工作组,由科主任任专业基地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培训计划制定和任务实施,指定带教老师负责本专业科室培训任务的落实、联络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录管理
第八条 招录工作在省、市卫健委统一领导下,根据“双向选择、统筹调配”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在市卫健委统筹调配下,按照核定的培训学科和培训规模招录拟从事临
床工作的临床、口腔、眼科等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招生录取后,单位委派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协议。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条 本科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3年;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根据其已有的临床经历和临床能力,确定其培训年限。
第十一条 培训以提高学员临床诊疗能力为重点,按照各培训学科的培训细则和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培训任务,使其在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等方面得到全方位的提高,具备独立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临床水平。
第十二条 严格实施培训监督,对学员的临床工作量、收治病种及例数、技能操作、病例书写、医德医风、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日常考核;在学员完成规定的科室轮转后按照培训内容及考核要求组织相应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培训档案。
第十三条 定期进行教学培训质量跟踪检查,掌握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分析培训工作,确保培训效果。
第十四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采取连续性的培训方式,培训期间,培训基地、选送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终止、中断培训。
第五章 住院医师管理
第十五条 做好住院医师学籍登记、档案管理、培训记录等工作。督促住院医师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认真学习,组织学员参加年度考核、临床实践技能考核、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以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等。
第十六条 加强住院医师的法律法规、医德医风、人文与伦理等教育,使学员具备良好的政治修养和职业素质,动态掌握学员学习和心理状态。
第十七条 建立住院医师奖惩制度。每年度对住院医师的培训学习情况进行考评,评选优秀的住院医师,并给予奖励。对培训学习不认真甚或有违规违纪行为,可视其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顺延培训甚至终止培训等相应处理。
第六章 师资建设
第十八条 对所有指导老师实行统一的动态管理,建立基地师资管理库,有计划地增加和更新师资力量。定期组织指导老师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学习和带教能力训练,不断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
第十九条 各专业学科负责人应积极组织本学科的师资认真研究教材和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和制作教学教案,确保培训效果。
第二十条 建立带教老师考评制度。实行住院医师出科时对老师进行满意度评分,每年度基地管理部门按照德、能、勤、绩、廉等对带教老师带教情况进行考评,评选优秀带教老师,对优秀带教老师在外出学习、进修、课题申报等方面提供优先机会。
第七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依托信息化管理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将培训基地的各项管理工作和培训任务实施情况实行实时记录。
第二十二条 轮转考核:住院医师每轮转一个科室,由带教医师进行日常考核,出科时科主任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所规定的内容及在本科室轮转期间的学习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记录在相应考核表上。
第二十三条 院级考核:医院每年对住院医师分别进行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具体由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四条 综合考核:住院医师完成全部轮转并考核合格,且通过医院年度考核,同时通过全国执业医师考试者,才具备申请《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报考资格。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培训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教学补助、教学设施配置和改善、师资队伍建设和培训对象的福利待遇等。
第二十六条 逐步改善培训条件,包括教学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和学员住宿等硬件条件改善,以及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等建设。
第二十七条 按我院的有关规定,向住院医师发放生活补助、工资绩效等。因个人原因延长培训的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组织符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住院医师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凡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按照卫生部颁布的执业(助理)医师注册规定,执业地点注册在培训基地,其医师执业证书可注明类别,不限执业范围。培训结束后,根据其从事临床专业和执业单位重新确定执业范围和执业地点,并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属科教部住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