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教学事故:
1、讲课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论者;
2、使用的自编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中有严重的政治性错误者;
3、无故缺课(含理论课、见习、实习课、监考等)或不接受计划内教学任务者;
4、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或下课提前10分钟以上者(以上课、下课铃声为准,下同);
5、讲课中有明显的概念错误,学生反应强烈者;
6、由于准备不充分或指导不负责任,导致实验设备严重损坏,影响正常教学工作或造成人身安全事故者;
7、指导实(见)习不负责任,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学生反应强烈者;
8、擅自变更或不执行教学计划,未经教务主管部门同意私自调课、停课,导致教学任务不能落实或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9、试卷命题有严重错误,导致考试无效需重考者;
10、考试前泄露考题,或在评卷、呈报学生学习成绩中弄虚作假者。
第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教学差错:
1、上课迟到,或者下课提前5——10分钟者;
2、主讲教师未经教研室主任同意,擅自委托非主讲教师授课者;
3、无特殊理由,实际教学进度与教学安排进度相差5学时以上者;
4、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任意变更考试时间或地点者;
5、不按要求办理调课、停课手续,私自调课或停课,但未造成严重影响者;
6、不在规定时间内呈报教学进度或学生成绩者;
7、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员职责者;
8、不按时呈报预订教材计划或呈报计划有遗漏和错误,导致漏订、错订教材,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第三条 凡发生教学事故、差错,所在教研室应主动书面报告教学办,教学办核实后拟定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及时上报教学院长或院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