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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2023-07-13

案情简介:2021年1月20日15时12分,德庆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德庆县官圩镇某村卫生站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发现该村卫生站医疗废物未按要求分类存放于防渗漏、防穿透的专用容器内,医疗废物未进行转运登记。我局卫生监督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相片等证据,并对该村卫生站负责人伦某作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要求负责人伦某到德庆县卫生监督所进一步调查处理。2021年1月21日,伦某到县卫生监督所接受调查处理,经调查并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及处罚。该案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查处,2021年1月22日案件调查终结。

法律连接:德庆县卫生健康局认为,德庆县官圩镇某村卫生站医疗废物未按要求分类存放于防渗漏、防穿透的专用容器内,医疗废物未进行转运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处罚决定。

处理结果:参考《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拟对德庆县官圩镇某村卫生站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处罚决定。2021年1月21日,德庆县卫生健康局向德庆县官圩镇某村卫生站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伦某享有的陈述申辩之权利。当事人伦某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利,德庆县卫生健康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案件评析: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属于危险性物品,一旦处理不当,会造成疾病的传播和流行,还会污染土壤和饮用水,从而对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给公共卫生和环境污染埋下重大风险隐患。医疗机构必须自觉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工作,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防止院感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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