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以下简称培训招收)管理,规范培训招收工作,保证培训招收质量,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招收工作以需求为导向,推动区域协同,兼顾专业均衡,遵循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培训招收对象包括本单位的培训人员、单位委派的培训人员和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人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培训招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我院根据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落实培训招收主体责任,负责本基地培训招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收计划
第五条 我院根据省卫健委下达的招收指标,制定招收计划,招收名额向全科、妇产科、儿科、麻醉科等紧缺专业和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第六条 根据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发挥医学教育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的精神,推进医教协同,探索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的有机衔接。
第四章 报名
第七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培训招收计划,向社会公布培训基地情况、各专业招收人数、招收工作流程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申请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符合临床、中医、口腔类别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范围的应、往届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毕业生,或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以应届毕业生为主;
(三) 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四)单位委派人员(包括各级医疗机构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九条 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应当根据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布的招收计划选报培训基地与培训专业。
第十条 培训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报名材料,单位委派人员还需出具本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申请人需通过网络或现场报名等方式提交相关信息。培训基地依据国家对培训对象资质条件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申请人的报考资格。
第五章 考核与调剂
第十一条 我院根据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自主对培训申请人进行招收考核,重点为非培训基地医疗卫生机构招收培训住院医师。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在组织招收考核时可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等形式进行,通过对培训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和临床实践能力的测评,确定拟录取的培训对象及其接受培训的具体时间和内容。
第十三条 按时完成培训招收工作,及时向永州市卫健委报送拟招收录取信息,优先满足全科、妇产科、儿科、麻醉科等紧缺专业和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需求,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招收计划。
第六章 公示与录取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根据培训申请人填报志愿的顺序及招收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招收名单,并通过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网络平台和我院的官方网站,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培训招收人员,并将录取结果通知相关培训对象。
第十六条 新招收培训对象按录取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到培训基地报到。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培训资格。
第十七条 新招收对象到培训基地报到时,应当按规定签订培训协议。对于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与培训对象双方签订培训协议。
第十八条 培训招收工作结束后,我院将招收结果交由省卫健委向社会公布。做好培训招收工作有关资料的归档与管理,建立培训对象信息库。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在培训招收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开除公职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在培训招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培训申请人,取消其本次报名、录取资格;对录取后无故不报到或报到后无故自行退出等情节严重者,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住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