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指无偿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
二、报销凭证
1、无偿献血者本人报销需提交以下资料:
(1).献血者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
(2).就诊医院出具的财务结算发票、用血清单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原件单位专用章);
(3).申请人银行账号(开户行、户名)、联系方式。
2、无偿献血者亲属报销需提交的资料:需提供无偿献血者本人报销需提交的资料外还需提供证明与无偿献血者为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或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
三 报销标准
1、献血量累计在900毫升以上(含本数)的,献血者本人终身无限量报销临床用血费用。
2、献血量累计在600毫升(含本数)以上不满900毫升的,献血者本人报销献血量三倍临床用血的费用。
3、献血量累计在600毫升以下的,献血者本人报销献血量二倍临床用血的费用。
4、除献血者本人按照前三款规定报销用血费用外,献血者亲属还可共计报销献血量等量临床用血的费用。
5、 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测不合格不能用于临床的,不影响报销政策的执行。
6、 献血者及其亲属在献血者无偿献血之前发生的临床用血费用不予报销。
7 用血者有多个亲属参加过无偿献血的,只在用血费用限额内报销,不得分别重复报销。
四、报销流程
1、 无偿献血者及亲属向用血地血站或就诊医疗机构提出临床用血报销申请,按要求填写《湖南省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申请表》。
2、 就诊医疗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传给用血地血站。献血者献血地与用血地一致的,由用血地血站于7个工作日内将报销款直接汇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献血者献血地与用血地不一致的,由用血地血站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传给献血地血站审核,审核合格后,献血地血站应当在收到用血地血站转传相关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报销款直接汇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3、用血报销申请信息未通过审核的,由献血地血站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审核意见,说明未通过审核原因并指导帮助其完善申请信息。